失信被执行人 |
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12007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2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文英、被告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汉中凤家沟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杰借款四百万元;二、被告赵文英、被告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汉中凤家沟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杰剩余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计算,其中一千八百元已履行);三、被告赵文英、被告汉中开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汉中凤家沟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永杰律师费损失二十八万元;四、驳回原告张永杰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京0101执276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721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宝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0074503287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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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国贸大酒店十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