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721民初1248号 |
案号 |
(2019)陕0703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永安、郑素芬、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8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200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00000.00元(2017年7月15日前还款300000.00元,其余17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款);若被告刘永安、郑素芬、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自愿于逾期还款之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卢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7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原告卢强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6038.50元和保全申请费2500.00元,被告刘永安、郑素芬、汉中泛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6038.50元和保全申请费25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703执19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2793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永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00719749733K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镇江湾村肉联厂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