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学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4刑初36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人叶家万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7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二、 被告人吴晓楠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7月 3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三、 被告人吴学崔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8月 3 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叶成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张楚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左泽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 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 32926 元及被告人叶家万、 叶成煜、 张楚旭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 220000 元、 5000元、20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寿宁县公安局依法上缴) 。八、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