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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邦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28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中民四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7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卢汉昌、梁守策、陈鉴铨、张湘梅向原告黄雁红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利率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卢汉昌、梁守策、陈鉴铨、张湘梅承担原告黄雁红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黄邦线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黄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1元,由被告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卢汉昌、梁守策、陈鉴铨、张湘梅、黄邦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10-12
发布时间
2018-03-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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