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特593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3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双方协商确认,郭建军下欠胡振东借款65 000元。郭建军自愿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胡振东10 000元,于4月30日偿还胡振东30 000元,于6月30日前偿还胡振东25 000元。二、若郭建军有任一期逾期支付,胡振东可就剩余未还借款一并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胡振东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签字后生效,无其他争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