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赣中民四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07执2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卢汉昌、梁守策、陈鉴铨、张湘梅向原告黄雁红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利率按月利率2%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卢汉昌、梁守策、陈鉴铨、张湘梅承担原告黄雁红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黄邦线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黄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1元,由被告赣州聚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卢汉昌、梁守策、陈鉴铨、张湘梅、黄邦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12 |
发布时间 |
2018-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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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湘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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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