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华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6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商初字第0498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华萍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80964.51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5月29日为6325.86元),原、被告一致同意常华萍于2012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剩余本息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利随本息。二、被告戴斌、李明、凌维亚、蒋玉琴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有一期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可就总原标的(本金180964.51元及其利息)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5元,由被告常华萍负担,被告戴斌、李明、凌维亚、蒋玉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前一并加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