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1********21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石惠民初字第19号 |
案号 |
(2015)石惠执字第00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奇、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远大兴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工程款计919620元、利息50579.1元,合计970199.1元;逾期由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二、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远大兴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电动复合卷帘门工程款19240元; 三、驳回原告银川远大兴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奇支付临建彩板房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0元,由原告银川远大兴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负担2060元,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奇负担13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鑫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5-07-09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