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4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72民初331号 |
案号 |
(2021)琼72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桂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带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3644.13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12.375%标准计息,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375%标准计息,自被告黄桂洪各期违约之日分别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夏颖、被告黄双富应就本判决第一项指定被告黄桂洪承担的债务,向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陈夏颖、被告黄双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桂洪追偿;三、确认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本判决第一项指定债权对“琼儋渔19128”渔船支架、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船舶抵押权);被告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桂洪追偿;四、驳回原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黄桂洪、被告陈夏颖、被告黄双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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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桂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0356243539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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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