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大顺丰剑麻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民终1912号 |
案号 |
(2017)桂0103执4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15)青民二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南宁天健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南宁天健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2500元;三、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南宁天健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478500元(计算方式: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按月利率1.8%计付,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判决书的规定继续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四、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南宁天健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2668元;五、被申请人吴彪、何钊、崇左裕泉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顺丰剑麻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11370元,由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吴彪、何钊、崇左裕泉淀粉有限公司、广西大顺丰剑麻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宁常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前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以上合计:1035038元。上述债务,被申请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20 |
发布时间 |
2018-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00759752478K |
登记机关 |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崇左市左江华侨农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