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0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24民初317号 |
案号 |
(2021)鄂0324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巧琼、侯峰于2020年9月1日前支付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截至2020年8月26日的分期借款本金4069.46元、利息3139.51元,共计7208.97元,二被告继续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履行分期付款。二、若逾期未付款,原、被告所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解除,汤巧琼、侯峰应一次性偿还十堰住房公积金借款本金164580.98元及利息,十堰住房公积金对汤巧琼位于竹溪县城关镇观音阁路86号8幢2-7-2号房屋在借款本息限额内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