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4********1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02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胜恭、方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空并向黄山市诚安汽车饰品有限责任公司交还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塘尾路1号2幢的店面;二、被告方胜恭、方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诚安汽车饰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10000元;三、驳回原告黄山市诚安汽车饰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方4胜恭、方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