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书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3********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303民初2949号 |
案号 |
(2018)豫1303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方书珍、被告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楠偿还借款140000元。并自2015年3月29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方书珍、被告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楠偿还借款6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方书珍、被告南阳雅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姚楠偿还借款7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