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双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1民初892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3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朱东东与被告张双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解除;二、原告朱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怀远县榴城镇榴花路288号东方名府商住小区12号楼21102号房屋及天燃气户头,三张床,一个榻榻米,两个挂机,一个柜机,一台冰箱,一台电视,一台洗衣机,一组沙发,一个电视柜,一个茶几,一套餐桌椅返还给被告张双艳;三、被告张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东东定金50000元;四、被告张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东东违约金50000元;五、被告张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东东中介费8550元;六、被告张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东东律师费11000元;七、被告张双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东东保全保险费2565元;八、驳回原告朱东东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2588元,保全费4795元,合计7383元,由被告张双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