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7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2民初2002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1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霍山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69261.5元,并承担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3元,减半收取5246.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6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4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0493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阳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5MA2N6Y7528 |
登记机关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霍山县但家庙镇农民创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