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302民初395号 |
案号 |
(2018)晋0302执恢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泉东泰混凝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及截止到2016年2月21日的利息960540.06元。二、被告张帅、被告刘彦元、被告阳泉市福龙盛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王黎军、被告耿秀娇、被告阳泉市顺安泰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贾会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9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321065573774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阳泉平定县冠山镇城里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