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3********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40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卢俊杰、周二梅自愿向原告王瑞玲支付借款2 533 500元及利息120 000元(利息按照月息0.6%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上共计2 653 500元,二被告自愿定于2020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借款1 000 000元;于2020年8月3日前支付原告300 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800 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以前支付原告553 500元。如二被告逾期支付任一笔借款,二被告自愿以剩余未支付借款为基数按照月息1.4%自2016年8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 068元,减半收取计13 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 534元,原告王瑞玲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