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6民初4625号 |
案号 |
(2018)辽0106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人民币6,930,000元;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按本金2,319,000元,即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按本金4,638,000元,即2,319,000元+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四、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本金3,848,000元,即4,638,000元-79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五、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按本金3,838,000元,即3,848,000元-1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六、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按本金6,93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5,247.42元,由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364.72元,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承担79,882.7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辽0106执58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30691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毅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575995563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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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