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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59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6民初4625号
案号
(2018)辽0106执5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人民币6,930,000元;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按本金2,319,000元,即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8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按本金4,638,000元,即2,319,000元+7,730,000元×30%,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四、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按本金3,848,000元,即4,638,000元-79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五、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按本金3,838,000元,即3,848,000元-1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六、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EBZ260悬臂式掘进机设备款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全款之日止,按本金6,930,000元,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5,247.42元,由原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承担5,364.72元,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北杏庄煤业有限公司承担79,882.7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时间
2019-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辽0106执587号
立案日期
2018-01-25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8306918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毅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575995563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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