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5民初10号 |
案号 |
(2019)鲁1525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1525执8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国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0069313414XE |
登记机关 |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4号商业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