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8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普刑初字第21号 |
案号 |
(2021)黔2323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陶春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骆李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三、责令被告人陶春林、骆李贤退赔被害人王长权摩托车被盗损失人民币3510元。四、向被告人陶春林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