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希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3刑初2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希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董俊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孟海青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董春亭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郭小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董希太、郭小军刑期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董俊生、孟海青、董春亭刑期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