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司保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447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司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光礼30246.56元;二、被告司保国与司保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光礼27417.76元;三、驳回原告刘光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鉴定费2700元,两项费用由被告司保伟和司保国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