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运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8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3民初13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候荣医疗费775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1800元、二次手术费24000元、误工费24230元、护理费16731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47849元(履行义务时应当扣除王亮只已垫付的2000元);二、被告冯运锋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义务时应当扣除冯运锋已垫付的4000元);三、驳回原告候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7元,由被告王亮只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