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5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3939号 |
案号 |
(2021)苏0113执恢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朋欠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冠力玻璃店材料费96000元,此款被告共分6期支付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9年9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4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高朋负担(此款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冠力玻璃店已预缴,被告于2020年21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