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佳华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702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19)鲁0702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佳华工贸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0977.93元(2016年8月2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仍按原合同约定计付,利息及罚息等总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最高罚息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范视国、高守艳、张宇对被告潍坊佳华工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与原告发生的债务(包括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内)在4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范视国、高守艳、张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佳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世嘉铭园小区银联大厦5-802号房产在7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就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位于潍城区长胜街小区2号楼1-101号房产在3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就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案号 |
(2019)鲁0702执恢3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097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视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2769736375M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一街西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