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2民初8211号 |
案号 |
(2021)豫0182执3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全兴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