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1********7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2072民初5418号 |
案号 |
(2021)粤2072执7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2607807】。一、被告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绍彬支付加工费24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绍彬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刘绍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已由原告刘绍彬预交),由原告刘绍彬负担249元,由被告黎江负担591元,并直接向原告刘绍彬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