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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621********7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2民初5418号
案号
(2021)粤2072执7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12607807】。一、被告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绍彬支付加工费24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黎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绍彬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刘绍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已由原告刘绍彬预交),由原告刘绍彬负担249元,由被告黎江负担591元,并直接向原告刘绍彬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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