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沙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2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2民初7050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1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沙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512.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4二、被告吕前进、吕复东、孙念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吕前进、吕复东、孙念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沙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王沙沙负担,被告吕前进、吕复东、孙念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