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秋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3********8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2民初71号 |
案号 |
(2021)鲁1522执14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建坤、刘秋兰偿还原告莘县恒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15.33%计息;自2016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按年利率24%计算否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山东凯立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海生、王建青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郑建坤、刘秋兰负担。被告山东凯立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