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53号 |
案号 |
(2016)黑0104执02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64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截止2015年2月28日利息34566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新发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则由被告王福军、牛桂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7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19元,由被告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军、牛桂芳负担156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军、牛桂芳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1-26 |
发布时间 |
2017-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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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敖树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69261009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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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副0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