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符文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30********0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02民初1964号 |
案号 |
(2021)琼9002执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符文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光汉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符文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