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原野旅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云民商初字第141号 (2013)筑民商终字第329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恢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贵阳原野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华安借款本金人民币2728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华麒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50元由原告承担5182元,被告承担293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承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二审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4550元,由贵阳原野旅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华麒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22132152U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9号8楼A区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