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4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856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1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传刚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还清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息);二、被告张权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伟追偿;三、驳回原告朱传刚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梁伟、张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4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朱传刚负担150元,由被告梁伟、张权负担11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