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忠市明珠塑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当事人吴忠市明珠塑业有限公司认可2015年7月15日日借马丽娟的现金30万元,该款通过工商银行出借,三年的利息9万元,共计本息叁拾玖万元(390000),该借款及利息,经协商自愿以现金兑现的方式,即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方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延期偿还的法律责任;二、当事人马丽娟自按期收到吴忠市明珠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后,案结事了,再不以任何理由向借款方提出任何利息补偿和法律诉讼。本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三、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时间 |
2018-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宁0181执148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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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玉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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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忠市利通北街塞上明珠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