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南县众合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02民初7245号 |
案号 |
(2021)皖1202执3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中正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6,344,960元,并支付违约金1,634,996元及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17,999,456元;二、若被告安徽中正养殖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阜南县众合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皖(2017)阜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949号、第0006950号、第0006952号、第0006958号、第0006959号、第0006960号、第0006962号、第0006963号、第0006967号、第0006973号、第0006976号、第0006982号、第0006983号、第0006989号、第0006991号、第0006994号、第0006996号、第0006998号、第0006999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刘洋、郜红翠对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6,344,960元、支付违约金1,634,996元及律师费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1,800元,合计136,717元,由被告安徽中正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凤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5092483467M |
登记机关 |
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南县鹿城镇南阳大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