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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1********6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304民初1031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25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国强、贾秀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借款本金502822.55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8月25日为691.39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以502822.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若被告贾国强、贾秀珠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有权对被告贾国强就档案号16号《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温州市瓯海区综合卫生填埋场建设办公室)所享有的360㎡安置房中的两套120㎡(共计240㎡)安置房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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