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1561号 |
案号 |
(2017)宁0221执1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德来、王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7000元、支付利息1284214.86元,本息合计4271214.8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3日);二、被告王德来、王丽芳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3‰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相应利息;三、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王丽芳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江南水乡景园B区5号楼3单元801室(房权证号:兴庆区字第2012005006号,建筑面积为131.27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其设定抵押额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杨轶、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74元,由被告王德来、王丽芳、杨轶、石嘴山市东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485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8-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宁0221执1831号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29169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正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9433678XP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