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0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6民初407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3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凯与被告程阳总计退还原告董娜200000元整,分三期给付,于2021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40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6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00000元,若被告高凯与被告程阳上述任何一期款项逾期给付,则原告董娜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董娜自愿承担750元,由被告高凯自愿承担700元,由被告程阳自愿承担7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