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嘴山市宏信达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22民初569号 |
案号 |
(2016)宁0122执1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军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回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02642.09元、罚息40033元,共计1142675.09元; 被告陈桂莲、马占林、马彦峰、陈志东、石嘴山市宏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军云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84元,由被告吴军云、陈桂莲、马占林、马彦峰、陈志东、石嘴山市宏信达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时间 |
2016-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宁0122执1239号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7173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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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志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0076323666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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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大武口汝箕沟口(1-106-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