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芳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4********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刑初138号 |
案号 |
(2021)赣0730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雷智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钟芳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雷智龙、钟芳金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3922944.6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