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4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1403民初2668号 |
案号 |
(2019)辽1403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丽艳与被告葫芦岛市中维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定房协议书》;二、被告葫芦岛市中维置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丽艳购房款人民币348,150.00元及利息标准为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已交房款348,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丽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00元,保全费2,260.00元,合计8,78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中维置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403执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6704609621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龙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7号楼3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