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冀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5********6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5民初585号 |
案号 |
(2021)湘0525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建海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20 000元;二、由被告刘冀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建海医药费、鉴定费等73 783.9元(已付5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刘冀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