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2********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722民初975号 |
案号 |
(2021)陕0722执10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韩毅、张巍、陈小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欣凯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3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