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孟凡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4民初6021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2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秀红卖房款103,181.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孙秀红已预交,由原告孙秀红负担232元,被告孟凡东负担2468元,被告孟凡东将应负担的款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秀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