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家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626********4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4民初205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黄家豪应向赵毅颖归还借款5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确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 600元,减半收取计4 800元,由黄家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