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蓝荫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1********3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24民初158号 |
案号 |
(2021)桂1224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被告蓝荫轻、李春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韦春杰货款34350元及利息(以251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19年8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韦春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蓝荫轻、李春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