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8********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4民初27号 |
案号 |
(2021)桂1424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林海波应向申请人刘裕光支付到期借款200000元;2、被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