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县锦昌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21民初2017号 |
案号 |
(2019)辽1021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辽阳县锦昌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首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194,597.57元(截至2018年5月10日)及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复利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2元,减半收取计2096元,由被告辽阳县锦昌贸易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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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2109196297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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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7栋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