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良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4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4民初748号 |
案号 |
(2021)桂1224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丽萍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良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