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081民初3192号 |
案号 |
(2019)辽1081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毕佩军、曹立明与被告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解除;二、被告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毕佩军、曹立明返还购房款35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3500元;三、驳回原告毕佩军、曹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3.00元,由被告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602.50元,由原告承担84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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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022561362394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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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佟二堡镇昌盛街中段(佟二堡镇政府二楼) |






